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十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情办理程序的公告》,《公告》指出,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策略的公告》需要,税务总局决定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情办理程序、部分税务行政许可文书和报送材料。具体内容如下:
1、压缩办理时间
税务机关办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对采取实质收益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法的核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办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在上述时限内不可以办结的,经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2、简并申请文书
取消《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中“法定代表人”“联系地址”栏次。
税务机关办理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延期申报的核准,不再需要申请人填写《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
3、降低材料报送
税务机关办理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不再需要申请人单独提供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材料、应对职工薪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需要提供的支出预算材料,改为申请人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中填写有关信息及申请理由;不再需要申请人提供连续3个月缴纳税款状况和资产负债表,由税务机关在信息管理软件中主动核查。
税务机关办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不再需要申请人单独提供确有困难不可以正常申报的状况说明,改为申请人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中填写申请理由。
4、简化送达程序
税务机关通过办税服务窗口向申请人直接送达税务行政许可文书,且申请人无异议的,由受送达人或者其他法定签收人在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末尾的签收栏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收到日期,不再另行填写《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5、更新有关文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已取消税务行政许可事情的公告》所附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式和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分项表,依据以上规定予以更新,随本公告重新发布。
本公告自2019年12月1日起实行。
附件:
1.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式
2.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分项表